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有哪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29 16:46) 点击:247 |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有哪些?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第四条 监理业务: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条 业主应在 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 )项解决: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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