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监理的其他规定是什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29 16:46) 点击:202 |
关于工程监理的其他规定是什么?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选择:1.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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