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如何提出?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29 16:43) 点击:293 |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如何提出?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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