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涉台婚姻生育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2-24 15:29) 点击:253 |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涉台婚姻生育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1、祖国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后在大陆生育的,执行大陆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时,台湾居民一方结婚前己有的子女以及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大陆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2、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大陆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大陆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3、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赴台定居后,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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