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国军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刑事犯罪追诉期设立的原因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8-04 16:18)    点击:1070

刑事犯罪追诉期设立的原因

  司法机关不能因为一次犯法而永久保有司法追诉权,只要经过一定追诉期而未能予以逮捕到案,則司法机关将丧失对犯罪人的制裁权利,也不得再处罚。

  犯人如果在追诉期内潜逃国外,时间也是照算的,不过犯人也不要心存侥幸,因为目前各国都纷纷立法延长犯罪的追诉期或者是透过国际合作来将罪犯引渡回国。

  犯罪的追诉期,依其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大多数国家的規定,追诉权在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来: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2、3年以上10年未满有期徒刑者10年;1年以上3年未满有期徒刑者5年;1年未满有期徒刑者3年;拘役或罚金者1年。

  法律订有追诉期限是考虑法的安定性,但如今司法的趋势是对于有些犯罪案件应慎重考虑取消其追诉時效期限。特別是对于一些手段残忍的谋杀罪以及对儿童少年性侵者,应针对被告犯案动机及手段,取消其追诉期時效。

  过去刑法规定追诉期時效为20年或30年,主要的理由是因为在15、16世纪时,当时人们的寿命在20或30年几乎已经是无期徒刑,如今随着人类寿命的延长,应有必要修法以符合社会的现状。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国军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国军律师,王国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国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93336230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国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廊坊律师 | 廊坊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国军律师主页,您是第26699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