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国军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洗钱罪的犯罪对象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5-28 09:47)    点击:263

洗钱罪的犯罪对象

  洗钱罪犯罪对象为: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国军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国军律师,王国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国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93336230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国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廊坊律师 | 廊坊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国军律师主页,您是第26699位访客